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2000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該《辦法》規定,進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電池的結構、電化學體系以及電池汞含量檢測的結果綜合判定是否符合備案要求。未經備案的電池產品不準進口。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企業,應加強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學習和研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發生“違規”行為,從而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影響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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