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由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簡稱《標準》)即將實施,該《標準》對電池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重點區域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有專家認為,新發布的《標準》對于我國履行環保國際公約、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該《標準》出臺背景如何,對遏制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將起到怎樣的作用?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項目官員艾浩。
——— 背 景 ———
事故頻發、標準不健全加速新規出臺
“近幾年環境污染事故頻發和現有法規標準不健全等原因,催生了新《標準》的出臺。”談及《標準》出臺背景,艾浩一語中的。
我國是世界最大的電池生產國和出口國。其中,鋅錳電池出口量超過60%、二次電池出口量超過65%、太陽電池出口量超過90%。同時,隨著汽車、電動車、通信等行業的快速發展,電池行業在我國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然而,電池行業也是重金屬消耗和排放重點行業。從《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中可以看到,鋅錳電池的主要水污染物為汞、鋅、錳、化學需氧量(COD),主要大氣污染物為汞、瀝青煙;鉛酸蓄電池的主要水污染物為鉛、鎘、COD,主要大氣污染物為鉛、硫酸霧;鎘鎳、氫鎳電池的主要水污染物為鎘、鎳、COD,主要大氣污染物為鎘、鎳等。“在這些污染物中,鉛污染問題最為突出,造成近年來多地發生血鉛超標事件。”艾浩說。
由于近年來重金屬污染事故頻發,國家印發了《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文件,全面強化對鉛蓄電池生產等涉重金屬行業的環境監管工作。目前,我國電池行業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然而,在艾浩看來,這些標準存在準入門檻低、針對性不強等問題。依據《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中所說,目前的電池行業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并沒有明確電池行業應該執行哪些排放限值。因此,在環境監測過程中會出現只監測部分指標的情況。同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排放限值未能有效地反映電池行業特點,有些指標過于寬松,不能滿足環境管理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電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但由于沒有統一的要求,一些鉛酸蓄電池企業由于部分環節(如熔鉛)鉛排放濃度高,與當地環保部門溝通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造成標準執行混亂。
——— 亮 點 ———
提高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要求
從污染地圖違規記錄看,鉛電池生產和回收企業被報告的違規記錄大部分是廢水污染。大多數違規生產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不完備或長期停運,廢水和污水直排入淡水中,造成了河流、湖泊和地表水中的鉛含量超標。這給居住在污染企業周圍居民的飲用水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威脅。
第二種最常見的違規類型是廢氣排放違規,很多企業沒有收集和過濾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氣體,而是直接將其排放到空氣中。在熔鉛、碾磨、焊接等工段產生的鉛煙、粉塵和硫酸霧都是污染環境、毒害人體健康的有害物質。廢氣排放違規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很有可能比其他違規種類大很多。
固體廢物違規是第三種常見的違規類型,主要表現在鉛電池企業無相應的許可證,將含鉛固體廢物外運出工廠處置不當,沒有根據標準儲存有害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于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具有以上特點,據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解釋,《標準》主要從3個方面提高了要求:一是總體收緊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鉛、汞、鎘、鎳、鋅、錳、銀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廠界無組織排放限值;二是增強《標準》可操作性,明確了不同類型電池企業應重點控制的污染因子;三是體現總量控制原則,設置不同類型電池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適用于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的電池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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