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國家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明確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銷售滿足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的非道路柴油機;2016年7月21日,環保部、公安部等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保部擬于2017年實施《新生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機構聯網規范(試行)》,2017年全面實現非道路第三階段排放升級,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已勢不可擋。
新的法規標準中,型式檢驗代替型式核準,型式檢驗必須在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獨立檢測機構進行試驗,信息公開代替頒發證書,接受社會監督,法規對產品制造、銷售、使用、試驗、監督及處罰等各環節進行嚴格監管,在產品檢測中,監管部門可根據各機械的實際情況,選擇自由加載法、自由加速法、林格曼煙度法(目測法)進行煙度檢測,任何一種檢測方法超過規定的限值,均可判定該機械的排放檢驗不合格。法規針對排放達標產品實施嚴格召回,并追究法律責任,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從新產品開發技術路線選擇、試驗驗證、關鍵零部件的選擇及質量控制、裝配質量控制、一致性檢查、出廠檢驗,乃至油品、維修保養等各個方面嚴格控制產品符合性。
表1非道路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三階段)
表2非道路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第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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