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加速推進循環經濟體系建設,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成為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再生回收行業現出了強勁的發展勢頭,但與此同時,發票缺少的問題也成為了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2023年3月,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下稱“40號公告”),其中明確提出,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必須在收購再生資源環節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收款憑證等合法有效憑據。這意味著,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是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紅線。
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多為再生資源散戶回收者,很難提供合規的發票。在整個抵扣鏈條上,合規“起點發票”的缺失,影響著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法遵從的效果。
為了更好體現財稅政策對產業的調控和引導,更好的為企業營造良性發展環境和公平競爭環境,全國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團董事長張天任將在2024年兩會期間將提出完善再生資源稅收政策助力循環經濟發展的建議。
張天任提出當前產業發展的問題,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交易對象難于提供相關發票。在再生資源回收業務中,回收企業的貨源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從產廢企業購買,此類交易中,回收企業可以從產廢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作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類回收企業會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也不存在問題,但此類業務數量較少。二是從眾多個人散戶手中收購再生資源,這種回收方式占到回收總量的90%。一些個人散戶為了降低成本,不愿購買開票設備、不愿花錢委托代理人員開票,既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也不愿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相關發票。而且,在業務實踐中,由于再生資源回收涉及貨物數量及金額巨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出于行政執法風險的考慮,不愿為個人散戶代開相關發票。
由此,回收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陷入兩難困境,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金,亦不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雖然40號公告規定回收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解決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沒有進項發票抵扣,增值稅稅負高的問題,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沒有合法憑證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二是,企業自制憑證稅前扣除得不到稅務機關認可。為了維持企業經營,回收企業不得不通過印制、填開其他憑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只有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可以用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即500元/次。
這樣的要求與廢舊物資行業回收實際脫節,因為回收企業需要對接的收購對象較多、收購數量需求龐大,回收企業不能直接從小散戶手中收購貨物,因此往往存在個別大戶先將零散的貨物集中收購,再將貨物銷售給回收企業。該種情形使得大戶的投售量巨大,單個大戶每年投售額接近千萬甚至幾千萬,尤其是投售廢舊鋼鐵、廢舊電池等單價較高的品種。
對此,部分稅務機關因無法核實大戶與回收企業之間購銷交易的真實性,而選擇“一刀切”的不予認可稅前扣除憑證合法性,導致企業使用此類憑證無法稅前扣除。
三是,各地征管執行口徑不一導致企業風險較大。回收企業受到投售人經營規模和稅法遵從的限制無法取得足額的收購憑證核算成本,目前不得不私自印制、填開收購憑證,以維持企業的經營。但各地對以自制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征管執行口徑不盡相同,造成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不公平。
有些地區嚴格按500元以下可以使用自制憑證;有些地區以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為標準計算,即月銷售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使用自制憑證;還有些地區仍發放收購發票,由納稅人自行開具收購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不同地區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涉稅風險不一。
即使同一地區,不同的執法人員也口徑不一,可能出現使用此類憑證導致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回收企業面臨極大的納稅調整風險。
張天任認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促進資源節約,減少環境污染,已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與稅收管理關聯度很高,也是稅收管理難點。破解再生資源回收面臨的稅收難題,探索出助力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需要稅企雙方共同努力。
據此張天任建議,完善再生資源稅收政策,解決大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難以取得進項發票的問題,特別是稅前扣除憑證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方案一:試點企業代開。可參考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的思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試點代開再生資源回收小規模納稅人發票,延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增值稅抵扣鏈條,解決稅前扣除合法憑證問題。
方案二:第三方代開。再生資源回收小規模納稅人(投售人) 可以由第三方平臺以投售人名義開具發票。即在簽訂購銷協議時,約定履行開票義務,發生實際業務交易時,允許第三方以投售人名義開具發票,并轉交給回收企業。
方案三:自制憑證扣除。允許一定金額以下回收企業可以自制收購憑證稅前扣除,即在回收企業確實有真實支出,具有證明購銷業務真實性的內部控制流程,具備資金流、發票流、物流等信息的前提下,單戶投售人月銷售金額在限額以下(如10萬以下),可以填制內部收購憑證據以稅前扣除。
方案四:核定征收。根據不同行業回收企業實際利潤情況,統一確定應稅所得率,采取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天能集團成立于1986年,總部位于“中國綠色動力能源中心”浙江長興,主要以電動車環保動力電池制造為主,集新能源鎳氫、鋰離子電池,風能、太陽能儲能電池以及再生鉛資源回收、循環利用等新能源的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是目前國內領先的綠色動力能源制造商。
集團實力雄厚,管理科學,行業地位優勢明顯。于2007年6月11日,以中國動力電池第一股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00819.KH)。目前集團已發展成為擁有20余家國內全資子公司,三家境外公司,年產值超過350億元,員工近2萬余名的大型國際化集團公司。集團分別在浙、蘇、皖、豫四省建有七大生產基地。并形成了以浙江長興基地為核心,以江蘇沭陽、安徽蕪湖、安徽界首、河南濮陽基地為輔翼的強勢產業布局。
天能集團江蘇生產基地:位于江蘇省沭陽經濟開發區天能工業園,由天能集團投資興建,專業設計研發、制造生產叉車用管式電池、游覽車用管式電池、太陽能風能用儲能電池、電動汽車用電池等各種類型產品。一二期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主廠房及技術中心建筑面積達30萬平方米,目前公司有員工6000多人,日產電池10萬只。天能江蘇基地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電動車用蓄電池生產基地。公司有強大的技術研發力量,擁有中高級技術人才逾百人,擁有國內外專利、種類科技成果數十項,在同行業處于領先水平。
三期工程占地300畝,建筑面積14萬平方米,投資5億元人民幣,主要用于叉車/高爾夫車/游覽車用管式電池的研發、生產與銷售。該項目引進先進的進口設備,包括德國哈迪(HADI)生產線、愛立許(EIRICH)真空和膏機、因巴泰克(Inbatec)酸循環設備,采用歐洲先進的電池制造工藝,保證產品的高性能,使產品具有長壽命、高容量、少維護、安全可靠性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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