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開發部 程 克 英
非道路車輛也稱非道路行走式機械,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非道路行走式機械的生產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長,出口量也與日俱增。環境和出口的要求,實施對非道路行走式機械排放的限制迫在眉睫,國家環境保護局已經委托濟南汽車檢測中心負責,重慶汽車檢測中心協助制訂我國《非道路行走式機械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等效采用歐盟非道路車輛排放法規也是大勢所趨。因此,筆者根據最近從國家拖拉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發動機排放試驗室,AVL、RICARDO等單位收集的歐洲、美國和日本非道路車輛排放法規有關資料整理編寫了這篇文章,并附上歐洲車用柴油機第Ⅲ/Ⅳ階段的排放法規供參考使用。 一. 歐洲非道路車輛排放法規 第一部歐洲非道路車輛排放法規發布于1998年2月27日(97/68/EC指令),該法規的細則對非道路車輛用柴油機按輸出功率范圍規定了第Ⅰ階段和第Ⅱ階段的排放限值和實施時間。第Ⅰ階段在1999年開始實施,第Ⅱ階段從2001到2004年按實施輸出功率范圍分步實施。
法規所覆蓋的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空壓機組,裝載機、挖掘機、叉車、路面養護機械、掃雪機、機場路面機械、汽車起重機等。農業和森林用拖拉機采用同一排放限值,但是執行時間按2000年5月22日的2000/25/EC指令,船用、鐵路機車、飛機、發電機組不包括在第Ⅰ/Ⅱ階段內。
2002年12月9日歐洲理事會采用的2002/88/EC指令,并對97/68/EC指令進行了修改,補充了對于19kW以下小型汽油機的排放限值,指令也把第Ⅱ階段排放法規擴大應用到恒轉速發動機上。
2002年12月2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對非道路車輛用發動機第Ⅲ/Ⅳ階段排放標準的建議(COM(2002)765),并且在2003年10月為歐洲理事會所修改,第Ⅲ階段排放標準從2006年—2012年,第Ⅳ階段排放標準從2014年開始執行。第Ⅲ/Ⅳ階段排放標準對第Ⅰ/Ⅱ階段所覆蓋的發動機的類型做了補充,除第Ⅰ階段和第Ⅱ階段所覆蓋的發動機外,還包括了鐵路機車,內陸船用發動機用發動機。第Ⅲ/Ⅳ階段排放法規僅用于新的車輛和設備,已經在用的機械仍按第Ⅰ階段和第Ⅱ階段法規,一直到發動機被代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