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排放標準,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進行排氣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第三階段要求。對于按該標準批準型式核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其生產一致性檢查,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銷售第二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所有制造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其排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該標準第三階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進口和銷售裝用第二階段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裝用符合該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
從全國范圍來看,符合該標準第四階段標準的柴油供應時間尚不能確定,因此標準中無法規定第四階段全國實施的時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實施。
據了解,非道路移動機械指的是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各種移動式機械設備,如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發電機組等,與道路車輛同屬移動污染源范疇。隨著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對其進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也越來越迫切。我國非道路用柴油機每年新增約200萬臺左右,全國每年超過1億噸的柴油消耗總量中,約有20%用于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這些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約排放氮氧化物200萬噸以上。由于非道路發動機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相對落后,相對于排放控制已較為嚴格的汽車而言,具有更大減排潛力。
我國于2007年發布了非道路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排放標準,其中國一標準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國二標準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大致相當于車用柴油機國二排放標準的控制水平。在道路機動車收緊控制的同時,非道路移動源的污染日益凸顯,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進一步減輕由于此類機械設備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斷增長給環境帶來的壓力,早日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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