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對叉車上路的規定
1、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規定,叉車屬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種類下的機動工業車輛,代碼編號為5110。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3、據現行國標文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7258-2012)的規定,叉車不納入該標準中的“3.7輪式專用機械車”,也就是交警不對叉車登記管理、不對叉車發放機動車號牌,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4、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39號令)附件中沒有準駕車型包含叉車的駕駛證。
5、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115號令)第九條: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6、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在生產、銷售、使用、檢驗各個環節上的管理非常嚴格,違反規定的罰款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其中對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就是1萬元至5萬元。
公安部道路交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相關解釋中指出:由于叉車的燈光、制動、車速等方面不符合機機動車上路的標準,并鑒于外形和結構的特殊性,叉車不適于作為一種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
叉車與機動車屬于兩種不同的車輛,叉車屬于特種設備,駕駛叉車需要具備操作證。而機動車屬于一般車輛,是在道路上行駛和運輸的車型,駕駛人必須擁有駕駛證才能駕駛。因此,駕駛證和操作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證件。
叉車屬于企業內部設備的一種,在法律上被列為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管理的特種設備之一,國家專門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所以我國法律對叉車管理的規定是明確的,叉車的主管機關是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叉車的安全監管和事故處理負責,全國統一舉報監督電話為12365。
但是如果是在道路上發生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要件的事故,事故處理部門還是交警隊,由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兩個部門之間對事故處理主管上有爭議的,一般應當上報給有權限的當地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哪些叉車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
1、事故是在道路上發生,道路以外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交警隊登記管理的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通行事故,交警隊接報后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2、事故要與車輛有關,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如果事故與車輛無關,比如行人與叉車發生的事故,就不歸交警隊處理,但是交警到場后有救人搶險、保護現場等先期處置和疏導交通的職責。叉車如果開上公路 ,就算沒有造成事故,交警有權視為非法車輛進行處理,一般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拘留15日的處罰。如果是在企業廠(場)內發生的安全事故,則肯定是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科來處理。
綜上所述,叉車不可以開到馬路上去。如果需要轉場作業,則需要由其它貨運車輛來轉載,為避免引發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請遵守叉車各項安全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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