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人民政府關于
劃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高新園,天門工業園,市政府各部門: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類型
本通告所稱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達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廠)內車輛、農業機械等。
二、禁用區范圍
禁用區范圍為:東起東環路,西至漢北河(天門河以北)、西環路(天門河以南),南起天仙大道,北至北環路。
三、禁用區管理要求
(一)凡達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未懸掛環保標牌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禁用區使用。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為宣傳教育期,期間對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項目主管部門配合進行勸阻、勸退和整改。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建、城市管理執法、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開展監督抽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未達到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依據《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來源|天門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尹芳 審核|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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