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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最近,我國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部旨在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的及時出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生動詮釋。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進一步突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安全責任主體。
叉車、搬運車、牽引車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于2010年1月14日發布的“關于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22號)”中的增補的特種設備目錄有明確規定,其中代碼:5110,品名:叉車;代碼51210,品名:搬運車;代碼:5130,品名:牽引車增補的特種設備,并注明原《特種設備目錄》中“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爆叉車”調整為此增補目錄中“叉車”。
此次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等活動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經營環節,法律禁止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環節,法律要求所有特種設備必須向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落實安全責任,對設備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一旦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當立即停止運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叉車行業來說,《特種設備安全法》不僅規范相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的行為,并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有了明確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該法規定特種設備應建立“身份證”、產品質量追溯、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等制度。其中,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應包括:質量合格證明等文件,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等。這將有利于隨時了解設備的“健康狀況”,減少事故隱患。
中國叉車網(m.cn338.cn)愿與叉車行業相關企業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共同承擔一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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