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成租賃的結構
(一)股權投資者與貸款人
股權投資者一般會向出租人提供交易日資產價值的3%作為股權投資,而貨款人會以擔保債務的方式向出租人提供剩余的97%。債務對出租人(通常是SPC)無追索權,迫索權僅限于支付的租金與資產。
貸款人為資產價值的97%提供融資,然后取得包括對資產的一類擔保和租賃轉讓在內的一系到擔保(如抵押)。與股權投資者相比,貸款人通常享有完全的優先權。
股權投資者可能在租賃期內取得回報(比如通過他們持有的出租人的優先股),但是得不到稅收折舊優惠,其3%的投資在租賃期內必須在險且不予支付。股權投資者比貸款人承擔了更大的資產風險,因為他們的償還順序低于貸款人,根據交易協議,只有貸款人得到完全償付后股權投資者才能取的任何支付資金。
出租人在使用合成租賃中的租賃時,首先要支付的是債務利息,并在租賃期滿時將債務攤銷到略低于資產的公允市價的水平上,然后才會考慮支付股權回報。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能會得到等于資產的公允市價的購買權。出租人將使用此類銷售收入來支付剩余債務以及股權投資。值得注意的是,貸款人和股權投資者都希望自己的投資可以通過承租人執行其購買權來償還,因此合成租賃的設計結構會有助于承租人行使購買權。如果出于任何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比如承租人井沒有行使其購買權購買資產,那么承租人需要支付一筆等于資產的實際銷售收入與其公允市價間差額的或有租金(其本質為殘值保證),不過,根據FASB的第13條(上文已討論過),承租人如要想獲得表外處理,或有租金與已支付租金以及租賃協議下的其他付款的和以租賃內含利率折現后的總額不得超過首日資產公允市價的90%。因此,該條款有效限制了承租人可支付的或有租金殘值保證的數額。
由于FASB的第13條將承租人的潛在責任限制在資產首日公允市價的90%,而如果貸款人提供了相當于資產的首日公允市價的97%的資金,且資產價值在交易終止或者租賃期滿時的價值低于資產首日公允市價的7%,,貸款人就會承擔真實的資產風險。類似地,如果股權投資者投資了資產首日公允市價的3%,且資產在交易終止或者租賃期滿時的價值低于資產首日公允市價的10%,股權投資者就要承擔真實的資產風險。適用于股權投資者的10%的回收價值臨界值要高于適用于貸款人的7%,因為只有在貸款人的97%投資得到清償后股權投資者才能通過殘值保證收回其投資。
(二)出租人
出租人一般是資產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不過,采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
美國法律可能會承認承租人(在合成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有效承擔了所有權帶來的經濟負擔與收益)為資產的真正所有人。因此美國法院可能會認定出租人對資產的所有權僅限于擔保物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出租人有必要就租賃進行相關的《通用商業法》擔保備案。將租賃重新定性為擔保會對交易產生嚴重后果(比如會對稅務、破產以及合同分析產生影響),因此需要盡可能避免。
(三)承租人
作為資產的最終使用者,承租人從合成租賃中同時得到了稅收與會計上的好處。承租人得到的會計好處是合成租賃可以享受表外待遇,由此可以帶來:
*凈收入以及每股報告收益的增長;
*債務/股本比例的下降;
*財務比率的改善(如每股收益、股本回報率、利息覆蓋比率);
*出于信用協議中的財務承諾目的,合成租賃下的支付不屬債務;
*承租人的稅收優惠的來源是,出于稅收目的合成租賃以貸款方式處理,而承租人被認為是融資資產的稅收所有人。因此承租人享有融資資產的折舊扣除以及合成租賃協議下租金支付的利息扣除。
三、合成租賃的未來
對合成租賃的未來總體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最近的G4+1集團報告指出,“日前規定的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是專斷的,不令人滿意的”。比如,報告中指出“目前使用的‘全部或沒有’性質的方法過于武斷:比如,如果嚴格執行90%的臨界值,那么當達到資產價值的91%,承租人就要在資產負債表中記錄全部資產,而如果僅達到資產價值的89%,資產負債表中就完全不用體現。其結果是,兩筆相近的交易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入賬。”
安然的破產進一步凸顯了這一問題,FASB緊急事件工作組毫無疑問會研究表外交易,并可能將股權投資比例要求設在遠高于3%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