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合同爭議 一般簽訂合同,都會約定是在“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仲裁爭議。那么合同履行地比較難界定,因為關系到送貨、提貨、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等不同,所以現在都以合同簽訂地為準。比如我們的銷售合同,一般因為簽約雙方不在同一地點,因此如何界定“合同簽訂地”。如果客戶沒有異議,我們都會寫上工廠為簽訂地,如果客戶有異議,一定要將他的所在地定為簽訂地,那么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問題,如何維權呢?那么是否就意味著客戶欠款了,一旦出現法律紛爭就得在客戶所在地起訴,我們這樣就比較被動了。
其實,合同法中規定,如果簽約雙方不在一個地點的,一般以后簽約地點為合同管轄地。所以,我們可以這樣做,先讓對方簽字蓋章,然后我們將其中一份合同帶回
公司,比如江蘇靖江,再簽字蓋章,同時簽上一個玩幾天的日期,這樣合同的簽訂地就是在江蘇靖江了,合同紛爭也就是在江蘇靖江法院管轄了,主動權就在我們手里,風險也就降到最低了。
10、銷售員切忌與代理商發生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和經濟糾紛。我們有的業務員也時會借助代理商的名義做一些自己的訂單,以獲取自己的私人收入。這些經常表現為:一、以代理商的名義與工廠簽訂訂單,客戶是業務員自己開發的,利潤是業務員自己獲得;二、幫助代理商買賣
二手叉車,獲取中間利潤;三、賣配件給新代理商,獲取中間差價;四、銷售員與代理商一起經營相關業務,共謀經濟利益。一旦發生類似的情況之后,不管你做的多么隱蔽或完美,最后總會被曝光,而產生糾紛。
案例:07年我們有個銷售經理與諸暨的代理商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個代理商是我06年開發的,從5月份開始代理我們
叉車,而且他是新進入這個行業的,以前根本不懂叉車。06年在我對他的扶持和培訓下,6個月的時間賣了15臺叉車。07年我將這個代理商交給了這個銷售經理去管理,但是07年整一年就賣了兩臺車,還拖欠10幾萬貨款遲遲不付。年底的時候,我去走訪這個代理商,了解具體情況,這才發現,原來這個代理商今年的主要方向根本就不在我們叉車上,而是在做
二手叉車。交流中,他告訴我們,07年初這個銷售經理幫他吃進了三臺二手叉車,一般3噸的二手叉車收購價就在1萬5左右,而這個銷售經理賣給他2萬5左右一臺車,狠狠的宰了代理商一筆。代理商先前就是很信任他,才委托他幫他收購的,但是代理商因為對這個行業不懂,所以并不知道自己成了冤大頭。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代理商對市場和行業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自己上當了,結果這三臺叉車很長時間才賣出去,還虧本了。因此,代理商對銷售經理有了怨言,但是表面上因為合作關系不敢表露出來,但是他出現了不賣新車和拖欠貨款的行為。而這個銷售經理因為自己心虛,也一直不好意思向他催款。致使最后,公司動用了法律程序,貨款是要回來了,但是彼此的合作關系也從此終結。
當然,作為經濟行為和活動,還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準則,我們都必須要懂得,并防范于未然,才能讓自己在出現法律紛爭時立于不敗之地。
與代理商的合作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面對,我們必須靈活應對。市場中也許會隨時蹦出新的問題來,也需要我們用我們的智慧和法律知識來維護。
因此,管理代理商我們就是要摒棄以下原則:尊重代理協議精神,堅決維護公司利益、據理力爭;面對紛爭,不卑不吭;面對異議,敢于直接明確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從合作開始,就要培養代理商養成一種好的經營習慣、優良信譽和法律意識;合作,應以和諧為本,共贏為主。
顧梓城,就職于凱傲寶驪(江蘇)叉車有限公司,負責浙江大區銷售,電話13921732612,郵箱1950969941@qq.com。我的理念是“營銷成就財富未來,銷售體現人生價值。”我愿與大家在此一起學習,共創營銷神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