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綜合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國家標準委等部門,加強對全國物流園區發展的指導和管理。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協調配合,統籌推進規劃實施工作。
(二)加強規范管理。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物流園區的規范和管理,提出本地區物流園區布局規劃,嚴格控制園區數量和規模,防止盲目建設或以物流園區名義圈占土地。布局城市要按照城鄉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加強和加快現有物流設施的整合和清理,因地制宜合理新建物流園區,做到既符合城市和產業發展實際,滿足物流發展需求,又防止出現重復建設。
(三)開展示范工程。各地要結合實際,選擇一批發展條件好、帶動作用大的園區,作為省級示范物流園區加以扶持推廣,具體由各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并組織評定。在此基礎上,開展國家級物流園區示范工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評定工作。對于列入國家級示范的物流園區,有關部門可給予土地、資金等政策扶持。國家級物流園區示范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配套設施。支持連接物流園區的鐵路專用線、碼頭岸線和園區周邊道路等交通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進一步發揮物流園區的中轉服務功能,提高運輸服務水平。支持物流園區信息平臺建設,鼓勵企業建設立體倉庫,提高園區物流設施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五)落實用地政策。研究制定物流園區規劃設計規范,科學指導物流園區規劃建設。各地應及時將物流園區納入所在城市的各類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建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于示范物流園區新增建設用地,優先列入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六)改善投融資環境。鼓勵物流園區運營主體通過銀行貸款、股票上市、發行債券、增資擴股、合資合作、吸引外資和民間投資等多種途徑籌集建設資金,支持物流園區及入駐企業與金融機構聯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務平臺,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投融資環境。各地要適當放寬對物流園區投資強度和稅收強度的要求,鼓勵物流企業入駐物流園區。對于國家級和省級示范物流園區,有關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予以投融資支持。
(七)優化通關環境。優化口岸通關作業流程,適應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貿易等業務的要求,研究適應口岸服務型物流園區發展的通關便利化政策,提高通關效率。
(八)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物流及相關行業協會應認真履行行業服務、自律、協調和引導職能,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物流園區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企業訴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物流園區相關標準制修訂、建立實施統計制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引導推動科技創新等相關工作,促進物流園區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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